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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王菁等与史沙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2民初5220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5220号

当事人:

原告:刘永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王菁,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史沙沙,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天津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龙禧园25号楼1门403。

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胜、王菁与被告史沙沙、第三人天津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永胜、王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永胜、王菁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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