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胜、王菁等与史沙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2民初5220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5220号
当事人:
原告:刘永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王菁,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史沙沙,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天津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龙禧园25号楼1门403。
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胜、王菁与被告史沙沙、第三人天津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永胜、王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永胜、王菁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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