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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粟绍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402执1687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12
案件内容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执16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粟绍云,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11869829H

法定代表人:邱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玫瑰园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86685944H。

法定代表人:何锡先,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粟绍云与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二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益通(明星)生活服务市场”1栋2层316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25143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1510元及执行期间的相关费用;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资产已被另案处置,本案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川1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文雯

审判员曾淑华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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