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护来与王连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4执196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4执19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护来,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丰泽区人,居民,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王连福,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护来与王连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连福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护来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福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金川
书记员:
书记员林美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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