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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护来与王连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4执196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4执19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护来,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丰泽区人,居民,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王连福,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护来与王连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连福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护来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福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金川

书记员:

书记员林美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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