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超与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627执1237号之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4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执1237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友超,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友超与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债务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华能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孟令志
书记员:
书记员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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