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4民初13422号
当事人:
原告:李伟,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许腾,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与被告许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700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截止至还款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上半年相识,之前有过两次业务联系,2020年5月17日被告又来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进行装修工作,并委托原告帮其垫付材料费,工作结束后,未付工时费也未还原告替其垫付的材料费,共欠原告肆万柒千元整(即47000元)未还,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2020年10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20年10月15日前还清欠款,但被告未履行承诺,故依法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
李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2020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进行装修工作,并为其垫付材料费,但装修工作结束后,被告未付装修费,也未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材料费,两项合计共欠原告肆万柒千元整(即47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0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20年10月15日前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属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证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装修费47000元,本院应予支持;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伟装修费47000元;
二、被告许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伟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以47000元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由被告许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任志新
审判员李宝友
人民陪审员殷宝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