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云、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2802执840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01
案件内容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02执84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春云,女,生于1973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官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6493028X。
法定代表人吴辉,男,生于1963年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利川市,住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云与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尚欠外债4900万元(执行案件标的额27060182.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向法院申请破产,现已移送中院转为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鄂2802民初字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树兵
审判员殷良平
审判员李修贵
书记员:
书记员潘德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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