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红元,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法定代表人李维权,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红元与被执行人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原告胡红元与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06年4月2日签订的20051001528号《合同书》继续履行;二、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红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应付租金25135.74元;三、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红元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为:2017年5月下半月份的租金866.74元,违约金从2017年5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6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7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0年7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8月下半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年8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9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10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年10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11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12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1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1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2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3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3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3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4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5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5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6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7月份的租金1733.5元,违约金从2018年7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许福臣
人民陪审员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于耀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