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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211执2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9号

当事人:

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大酒店12楼1203-1211室。

法定代表人:范建民。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冀宣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11民初408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5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月26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0.0341万元,尚有0.0341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张轶强

审判员刘昀

书记员:

书记员杨博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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