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1222刑初37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麒。
审理经过: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麒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邓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麒与同案人李某2(已判决)合伙在自己经营的通城县隽水镇博仁广场霞飞土特产店内,由李某2纠集参赌人员,以扑克为赌具开设“斗公牛”赌场,以抽取水钱方式非法获利,赌场陆续开设20余天,每天参赌人员多达10余人,累计抽得水钱8万余元,其中方麒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8年5月24日,方麒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没收入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收据、户籍资料等,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杜某1、王某、张某、杜某2、郑某、黎某、李某1、万某的证言,被告人方麒及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麒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已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方麒非法所得款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金雄文
人民陪审员吴广元
人民陪审员熊诗国
书记员:
书记员皮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