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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3民初2960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09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民初29607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

法定代表人:贺泰新。

被告:罗国华。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2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许坤霖

书记员:

书记员李霜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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