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建平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洪碧雄、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502执22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9
案件内容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502执2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姚建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锐波。
被执行人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伟佳。
被执行人洪碧雄,男,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碧雄。
被执行人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碧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建平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洪碧雄、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洪碧雄、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洪碧雄、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23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洪碧雄、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洪碧雄、广州市昌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刘琨堂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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