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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9民初1294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944号

当事人:

原告: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999号355铺。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肖体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倪晓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洪善伦

书记员田匡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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