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与陈书岁、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212民初107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1076号
当事人:
原告:郭峰,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书岁,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七里阎乡贾寨村南街106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郭峰诉被告陈书岁、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郭峰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峰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峰撤回对被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安振成
书记员:
书记员李云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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