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滕远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411行审52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2-04
案件内容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11行审5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1197号。

法定代表人:陈连根,局长。

被执行人:滕远,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嘉运罚决字[2017]第33040041171003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滕远于2017年7月14日9时50分驾驶浙F×××××车辆从桐乡濮院载客4人(3女1小孩)到嘉兴汽车客运中心,已经向乘客收取运费30元。该车车主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执行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18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嘉运罚决字[2017]第3304004117100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沈宝庆

审判员林幸宇

审判员庞珊影

书记员:

书记员王贇洁

?PAGE\*MERGEFORMAT?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