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181民初1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29
案件内容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81民初157号
当事人:
原告: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娄烦县静游镇上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卫勇,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西巷**。
法定代表人:张庆恒,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卫平
书记员:
书记员陈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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