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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锦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豪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282破申17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破产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破申1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宜兴市锦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402G。

法定代表人:王海华,该公司董事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恒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13007416。

法定代表人:芮法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苏恒豪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申请人宜兴市锦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同意,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将恒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8月18日,本院对恒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恒豪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经原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宜兴市杨巷镇工业区。2017年9月18日,本院出具(2016)苏0282民初73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恒豪公司结欠锦华公司货款646000元,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因恒豪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锦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恒豪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本院执行部门依法作出执行转破产审查决定。

又查明,截至目前,恒豪公司在全省法院作为债务人的涉诉纠纷33件,除工资纠纷外,其余债务未能清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恒豪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恒豪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宜兴市锦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江苏恒豪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周馨

书记员:

书记员邹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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