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王跃举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0)粤2071行审462号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6-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2071行审4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25P。
法定代表人:杜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恺琦、林俊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跃举,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公民身份号码522************0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中(横)环罚字[2019]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撤回对中(横)环罚字[2019]0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刘香霞
审判员李秀华
审判员朱婉芬
书记员:
书记员郭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