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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王明冬水产经营部与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津0112民初23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08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235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王明冬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菽丰楼底商。

经营者:王明冬,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李德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王明冬水产经营部与被告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德成名下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长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文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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