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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袍江医院有限公司、王能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02执2679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1
案件内容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26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袍江医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能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2民初76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能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能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能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王能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04的存款人民币22266.6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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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张霰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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