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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巨明与陈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281民初411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81民初4116号

当事人:

原告:刘巨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林,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巨明诉被告陈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巨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凤林立即偿还材料款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材料核款10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陆续给付了72000元,还下欠28000元,经原告催要于2018年6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当时约定20天内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巨明不能提供被告陈凤林的具体住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巨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退还原告刘巨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孙秀芳

书记员:

书记员杨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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