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巨明与陈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281民初411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81民初4116号
当事人:
原告:刘巨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林,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巨明诉被告陈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巨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凤林立即偿还材料款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材料核款10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陆续给付了72000元,还下欠28000元,经原告催要于2018年6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当时约定20天内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巨明不能提供被告陈凤林的具体住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巨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退还原告刘巨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孙秀芳
书记员:
书记员杨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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