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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同与王承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6民初1941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941号

当事人:

原告:黄小同,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王承元,男,194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同诉被告王承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同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小同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小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

法官助理甘喆辰

书记员陈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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