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同与王承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6民初1941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941号
当事人:
原告:黄小同,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王承元,男,194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同诉被告王承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同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小同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小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
法官助理甘喆辰
书记员陈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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