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522财保93号申请人莘县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岳耀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522财保9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3-0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财保93号
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
负责人:陈佳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锋,男,系申请人职工。
被申请人:岳耀涛,男,汉族,1988年0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郝超杰,女,汉族,1986年07月02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岳耀绪,男,汉族,1984年09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岳耀材,男,汉族,1989年06月01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岳耀禧,男,汉族,1986年0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州支行于2021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保全申请费通知后的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州支行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道伟
书记员:
书记员王少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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