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英与朱克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3号
当事人:
原告:赵俊英,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朱克珣,男,汉族,住无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英诉被告朱克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原告赵俊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俊英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海燕
书记员:
书记员朱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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