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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英与朱克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3号

当事人:

原告:赵俊英,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朱克珣,男,汉族,住无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英诉被告朱克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原告赵俊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俊英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海燕

书记员:

书记员朱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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