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永康与王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321执167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漆永康,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王志兵,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漆永康与王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漆永康18163元,承担执行费1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兵的银行存款183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何巧俐
书记员:
书记员丁有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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