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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785民初449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民初4499号

当事人:

原告:仪某。

被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仪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跃平

书记员:

书记员李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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