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785民初449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民初4499号
当事人:
原告:仪某。
被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仪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跃平
书记员:
书记员李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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