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君与倪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2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22号
当事人:
原告:张燕君,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浩,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君诉被告倪浩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燕君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燕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燕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张燕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常军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曹培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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