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101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廖明俊,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申请人:蔡爱玲,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执行人:贵州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与飞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079X5。
被执行人:贵州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民主苑住宅小区******信用代码52272319881203002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廖明俊、蔡爱玲与贵州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01民初355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4月20日等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奥迪牌贵xxx**、金杯牌贵xxx**汽车均已被本院查封,但由于车辆为特殊动产,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另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国土、房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门面及车位均已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待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后有财产本院再进行处置。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廖明俊、蔡爱玲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韦一郎
审判员石学
审判员赖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桂诗扬
书记员杨坤杰(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