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关于刘春梅决定书
案号: (2019)辽02司救刑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发布日期: 2019-06-27
案件内容

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春梅,女,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喀左县,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司法救助申请人:邢亚男,女,200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喀左县,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司法救助申请人:邢越,女,200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梅素台村七组0004号,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邢亚男、邢越法定代理人:刘春梅(系邢亚男、邢越母亲),自然情况同上。

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春梅、邢亚男、邢越以权利受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春梅、邢亚男、邢越以未能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待明确相关事实后再行申请司法救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司法救助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春梅、邢亚男、邢越撤回司法救助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