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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芳与卞纪友、王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75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17
案件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752号

当事人:

原告杨云芳。

被告卞纪友,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玉秀,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杨云芳与被告卞纪友、王玉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纪友、王玉秀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云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30日,被告卞纪友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具条借款10万元。2011年3月3日,两被告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具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原告均以现金交付。2015年4月8日,两被告因贷款到期向原告具条借款30万元,时两被告承诺自2015年4月8日开始,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5分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7月30日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

被告卞纪友、王玉秀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卞纪友、王玉秀系夫妻。被告卞纪友于2010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2011年3月3日、2015年4月8日,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30万元的借条。后被告未能还款,致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归还。被告卞纪友、王玉秀系夫妻,被告卞纪友向原告所借款项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秀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纪友、王玉秀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当庭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卞纪友、王玉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云芳借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

审判员:

审判长戴佺

人民陪审员蒋根祥

人民陪审员翟军

书记员:

书记员刘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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