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1执11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凤,女,生于1972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邓长江,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叶凤与邓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邓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邓长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叶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邓长江名下的财产,将被执行人邓长江在华蓥市溪口镇农贸市场南综合楼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0600114,建筑面积27.86);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路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402663,建筑面积49.46);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路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402665,建筑面积24.73);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路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402666,建筑面积50.29);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路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402668,建筑面积49.46);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清溪路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402676,建筑面积108.93)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该财产无处置条件。
三、通过调查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邓长江及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长江名下的房产,已经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所查封财产无处置条件,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川1621执11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邓长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叶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吴建华
审判员谭俊斐
审判员陈强
书记员:
书记员金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