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武抢劫变更刑罚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宁刑二执字第1378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2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刑二执字第1378号
当事人:
罪犯罗志武,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08年10月24日、2012年7月10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罗志武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志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志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志武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雷霈
审判员郭明礼
审判员吕勇
书记员:
书记员马振凯
郭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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