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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武抢劫变更刑罚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宁刑二执字第1378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2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刑二执字第1378号

当事人:

罪犯罗志武,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08年10月24日、2012年7月10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罗志武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志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志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志武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雷霈

审判员郭明礼

审判员吕勇

书记员:

书记员马振凯

郭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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