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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沭庙民初字第032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14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沭庙民初字第0323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唐磊。

委托代理人张连。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孩徐林,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同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4日生女孩徐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信息表、户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促成双方和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

审判员:

审判员祝红娟

书记员:

书记员孟庆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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