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沭庙民初字第0323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唐磊。
委托代理人张连。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孩徐林,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同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4日生女孩徐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信息表、户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促成双方和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
审判员:
审判员祝红娟
书记员:
书记员孟庆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