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321民初380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30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3802号
当事人:
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国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锋,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王艳丽,女,,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林宇
书记员:
书记员田芷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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