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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尊、山东省郓城县亨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725执4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1-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执469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庆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亨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后葛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君,经理。

被执行人张海君,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马圣杰,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尊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亨昌食品有限公司、张海君、马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亨昌食品有限公司、张海君案件众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圣杰不服判决,继续进行申诉,并将申诉材料提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马圣杰申诉案件有结果后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徐兴起

审判员丁卫东

审判员刘晓明

书记员:

书记员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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