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自强与苏小虎、申家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龙民一初字第21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4
案件内容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龙民一初字第219号
当事人:
原告郭自强,男,汉族,市民。
被告苏小虎,男,成年。
被告申家平,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
负责人胡志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自强诉被告苏小虎、申家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自强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自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贾长桥
书记员:
书记员范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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