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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钦·辛格·达玛与皮特潘恩公司、潘恩船舶融资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72民初519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72民初519号

当事人:

原告:萨钦·辛格·达玛(SACHINSINGHDARMAL),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印度共和国籍,“白玉”(KAYUPUTIH)轮船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特潘恩公司【PT.PANN(PERSERO)】。

被告:潘恩船舶融资有限公司(PT.PANNPembiayaanMaritim)。

被告:梅兰蒂姆联盟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MerantiAllianceShippingPteLtd)。

审理经过:

原告萨钦·辛格·达玛与被告皮特潘恩公司、被告潘恩船舶融资有限公司、被告梅兰蒂姆联盟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萨钦·辛格·达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兰蒂姆联盟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萨钦·辛格·达玛撤回对被告梅兰蒂姆联盟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萨钦·辛格·达玛撤回对被告梅兰蒂姆联盟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董丽娟

审判员曹克

人民陪审员宋扬

书记员:

书记员窦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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