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3民初214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2141号
当事人: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
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
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2月9日针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按照一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7)陕0113民初2140号、2141号、2142号、2143号。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就每份合同项下已付款项以及总付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上述四案在事实上存在牵连,为更加有利于查明事实及案件的审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四案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214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尤骥
审判员李鑫
代理审判员刘霁月
书记员:
书记员马丽雅
打印:相丽华校对:宁庆芳2017年月日送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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