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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靖江市丽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81民初11177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17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39224U。

法定代表人:臧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弈,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丽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孤山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8327844D。

法定代表人:褚军。

被告:褚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丽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33元(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科铧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潘亚伟

书记员:

书记员孙玲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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