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4351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严林,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华琳,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细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李寿章,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严林与被执行人姜细莲、李寿章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1133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3984元及利息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658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期间依法作出(2020)粤03执658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1133号仲裁调解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9日案外人代被执行人向本案执行款收款账户缴交执行款210632.07元。以上款项划付申请执行人207617.8元,执行费3014.2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确认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结案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1133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细莲、李寿章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1133号仲裁调解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罗海雁
书记员:
书记员李舒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