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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利与刘馨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4执288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1
案件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执2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水利。

被执行人:刘馨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水利与刘馨琪担保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刘馨琪的住所地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68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振辉

审判员田智会

审判员贾有忠

书记员:

书记员刘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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