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利与刘馨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4执288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1
案件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执2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水利。
被执行人:刘馨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水利与刘馨琪担保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刘馨琪的住所地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68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振辉
审判员田智会
审判员贾有忠
书记员:
书记员刘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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