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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5太仓市城厢镇新春机械五金加工厂与太仓市长春社区股份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85民初780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11
案件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805号

当事人:

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新春机械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村体育西路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GQCB6T。

经营者:陈月琴,女,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长春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3227162K。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

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新春机械五金加工厂与被告太仓市长春社区股份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新春机械五金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新春机械五金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玉芳

书记员:

书记员沈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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