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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京0108民初12042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8民初12042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号28号楼(科贸楼)2层A-2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京丽,女。

委托代理人齐欣欣,女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考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海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代理人靳锴、崔可与被告微梦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被告财考网委托代理人张京丽、齐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美好景象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财考网在其经营微博网站上开设的公司微博中,使用了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该图片收录在公司网站及供片目录《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cpmh-19781。二被告的行为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未署名亦未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公开向美好景象公司赔礼道歉;2.两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3.两被告共同负担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000元。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对在微博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美好景象公司并未事先通知要求删除涉案微博中的图片,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查证与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微梦公司无责任。

被告财考网辩称,认可美好景象公司享有图片的著作权,财考网微博下方显示来自皮皮时光机,2013年前后财考网编辑微博内容,图片为皮皮时光机自动匹配,对于具体图片的来源财考网不清楚。美好景象公司不享有著作人身权,不能请求赔礼道歉。对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律师费和案件无一一对应关系,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的编号为cpmh-19781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标题为东方医生护士,登载于该公司"景象图片库"(www.viewstock.com)网站中,该网页下方标注了版权声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

美好景象公司(甲方)与路毅(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拍摄要求进行摄影作品的创作;甲方为乙方提供拍摄场地、签约模特等拍摄条件;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作品原件及底片归甲方所有;每次拍摄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数额;每次拍摄完成并且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酬金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本协议自1993年6月10日起生效。2010年10月29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署《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表明由于业务需要,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按照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2009年7月28日拍摄于北京),按照双方的约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美好景象公司所有,说明页底有附图。

2015年3月16日,经美好景象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188号公证书显示:名称为"父母会育儿网"的新浪微博于2013年6月26日12时06分发布一条"如何给孩子选择眼镜"的微博,文字内容为"镜片的薄厚:普通树脂片很厚,玻璃片较厚,中折树脂片较薄,……镜框越大的眼镜片越显厚",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双方认可微博认证用户名称为"父母会育儿网",由财考网注册并使用。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底片,微梦公司对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予以认可。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3000元律师费发票,本案中主张1000元。

上述事实,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网页打印件、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摄影作品电子底稿、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美好景象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以及网页打印件,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财考网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美好景象公司要求财考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美好景象公司要求财考网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财考网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美好景象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诉讼过程中涉案微博已不存在,微梦公司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百元、合理开支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罗海艳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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