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仙民初字第260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仙民初字第260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欧某,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林乘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毅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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