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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仙民初字第260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仙民初字第260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欧某,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林乘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毅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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