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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有芳与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湘1302执67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15
案件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02执6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肖有芳,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天办事处文艺路市。

被执行人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

法定代表人肖正滔,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有芳与被执行人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民间融资,债权人多,涉及面广,其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戴跃辉

审判员邓文彩

代理审判员谭仁德

书记员:

书记员周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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