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91民初85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4
案件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85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69955896。
负责人:张志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强华,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强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40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强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40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顾凌燕
书记员:
书记员郑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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