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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涛、周琼华与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8执58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12
案件内容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执5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洪涛,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

申请执行人:周琼华,女,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

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3679329T。

法定代表人:李先武,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依据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调【2020】23号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洪涛、周琼华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返还购房款)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锦绣荆城”四期五号楼3套(房号分别为109、208、209)(系轮候)及三期综合楼1套(房号为213)房屋。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调【2020】2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夏朝阳

审判员吴林周

审判员魏照兵

书记员:

书记员刘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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