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清与杨凯债权执行裁定书(2)
案号:
(2014)滨执字第120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滨执字第12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汉清,个体户。
被执行人杨凯,居民。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9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明广
审判员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严浩彰
书记员:
书记员顾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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