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换琼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4-05-21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3号
当事人:
罪犯唐换琼,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以(2006)晋市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唐换琼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唐换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技术学习,到课率100%,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100%,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本院审核认为罪犯唐换琼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换琼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武燕
代理审判员王赢
书记员:
书记员任军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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