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东与王连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703财保2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03财保29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红东。
委托代理人:陈红霞。
被申请人:王连方。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红东与被申请人王连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红东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1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连方所有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红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连方所有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靖
书记员:
书记员蒋若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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