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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503执227号之四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05
案件内容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执227号之四

当事人:

被执行人曾小燕,女性,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3执227号之四裁定书,于2020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曾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小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小燕在四川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浩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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